[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
社会权对国家设定了向公民履行给付的义务。例如,在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言论自由和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之间,就发生了冲突。
这方面,北京市限行措施的调整,就体现了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往往将缺乏行使其他基本权利所需要的经济条件。但是,如果说一方严重侵犯另外一方的基本权利,那么,立法者应当明确界定这种行为的违法性。然而,与理论不同,在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基本权利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往往并不因为法律依据缺位而不去干预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在私法、公法领域存在的很多权利冲突,其实都构成了基本权利冲突。
首先,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权利,通常应当得到优先保护。从执政党历史上来看,提出不同意见,往往导致不利后果。所以,世界主义在近现代中国思想政治文化中几乎没有得到什么发展。
在古代中国,由于人们认识的局限,天下就是九州、神州或皇帝统治的疆域。{18}法律比较和比较法律实际上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达。当然,天下的范围和内涵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依靠这一理想,康德为法律理论引进了第三个维度,除了国家法和国际法以外,还应当有世界公民的法,这是一次意义深远的革命。
共同法的第二个发展时期是罗马法复兴之后,中世纪后期欧洲形成了罗马普通法或欧洲普通法。因此,无论如何,人们不可以简单地否认比较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存在,否则我们将无法解释法律发展与进步过程中的许多现象。
不过,在西方情况同样如此。他认为,世界主义是20世纪初中国从西方接受的思想观念,是舶来品。{33}哈贝马斯:《在全球化压力下的欧洲民族国家》,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26}雅可布?布克哈特:《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明》,商务印书馆1998版,第129页(The Civilization of the Renaissance in Italy, Jakob Buckhardt, George G. Harrap&Co. Ltd, London Bombay Sydney)。
他认为:如果科学不决心把普遍性的思想与民族的思想作为同质之物一视同仁、并行不悖,就无法把握科学自身所处的世界。难道这是一种东西方文化的巧合?抑或最初也是来自于其中一方?这本身就是一个很有研究价值的文化命题。{21}在费尔巴哈之后,耶林也阐释了其共同法的思想。{7}不仅如此,中国的天下观念从历史上看可能比西方社会发生的更早,发展得更持久,因为绵延几千年的儒家和道家思想实际给这种天下观念提供了基本的思想来源。
{22}[德]耶林:《不同发展阶段上的罗马法精神》(Geist des romischen Rechts auf den verschiedenen Stufen seiner En-twicklung),第1部,7/8[1924],第15页及以下。当然,从年代上看,孔子的生存年代要早于Severus Alexander (October 1,208-March 18, 235AD) 800年。
同时,这种共同法仍然没有超越主权国家的立法。第二,固守和封闭法律发展史上已经形成的法律体系,不愿意用开放的、历史的态度对待法律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的思想范式和学术领域。
每种文化,每个民族发展之初,都有这种源于人的类本质的朴素世界主义观念和意识,尽管严格意义上的世界主义思想观念只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运动后逐渐发展起来的。无论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还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及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都对人类社会的法律发展起到了巨大而深远的推动作用。问题在哪里?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把现象混同于本质,用现象掩盖和替代本质。于是,站在人类的高度和广度思考法律问题,就一定会去呼唤一种以普遍主义为思想背景的普遍法。在既有传统法律体系中,虽然每一个法律部门都可以运用比较法律的方法或范式,但是,没有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覆盖比较法学应该覆盖的范围。这种争论如此频繁反复,以至于人们已经对于此类争论感到厌倦。
{6}法国神甫圣·皮埃尔(Abbe de Saint-Pierre)1713年出版的《永久和平大纲》(Projet de la paix perpetuelle)所思考的永久和平范围首先是欧洲的一些国家。在此应该指出的是,哈贝马斯对于康德的世界主义思想,尤其是永久和平的观念是进行了批判的。
法国和德国对罗马普通法的继受,以及后来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世界两大法系,使这个时期的共同法发展达到了鼎盛。正像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只是到了近代才开始而研究法律的活动早已经发生一样,比较法律也只是到了近现代之交时才进入一个具有独立概念内涵的法学领域。
进入21世纪之后,世界各国的法学家们对上述问题的探讨明显地趋于缓和,但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它们仍然经常困扰着从事比较法活动的教授学者们。共同法的第一个发展时期是古典罗马法。
{5}赫拉克利特:《赫拉克利特著作残篇》(Harakleitos) § 3.06。因为人必然要与自然共生存,人必须要与他人和平相处。人们应该从人这个基本元出发,并将所有支持形成人类社会秩序的规则还原为人的规则。21世纪将是一个更能体现和实现人的类本质、更能促使我们探讨和发现人际(inter-Menschen)法律关系的世纪。
没有差异就没有共同,没有个别就没有一般,没有民族精神就没有人类精神,这是事物存在与发展的辩证规律。不仅是实证法各个部门,即使是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史学、法人类学等等,都可以置于比较法学的范畴予以展开。
……活跃在许多不同信仰体系中的圣灵现在向我们提出了挑战,要把我们共同的人性从一个物质的现实转变为一个精神的现实。{6}到了近现代,由于人们对自然世界的认识深刻许多,天下已经不再是一个地域性或民族性概念,而是指整个世界。
于是,它就只有通过自己的持续存在和逐步深入广泛的影响来慢慢获取自己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具体说,虽然康德的哲学是从人出发,但是他只关注了人的一个方面,因而过度地强调了公法或人权对于世界主义的作用。
两者之间最为根本的区别在于,世界主义是基于普遍的人的存在来宣扬和追求一种普遍的共性,它是从许多点中抽象和提炼出共同,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过程,而全球化则是从一个点扩张到每个点,是想以一个点的特性来说明所有其他点的共性,是一种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过程。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全球化其实具有文化帝国主义的嫌疑。但每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经过人类对战争的深刻反省和反思,共同法则又会得到巨大的发展动力。不过,这个时期的共同法虽然没有扩张到整个世界和超越主权国家,但却构成了世界共同法或普遍法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近现代意义上的共同法从此逐步进入世界法律发展史的考察范畴。
(J. Habermas, Theeuroipean national Countries under the Pressure of Globalization, Fudan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No. 3.2001) 进入 米健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比较法 共同法 世界主义 。{5}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中国文化有普天之下或天下的概念。
这是近现代欧洲较早谈论永久和平的论著,对后来康德的永久和平理论有直接的影响。我觉得,季羡林的看法更为全面和深刻。
所以,共同法才是比较法学的对象与目的。这样一来,他的哲学就必然走向一种以人类为思考对象的,文明人类的未来哲学。